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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10:46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湖北银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同时包括临时员工、试用员工、实习员工等。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专业水平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试用同意书及个人信息登记表。

  六、健康证明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以及有不良记录(含诚信)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七、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单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的物品进入公司工作场所。

  五、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六、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七、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八、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一、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二、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第十三条:公司作息时间按《湖北银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上班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由他人代为打卡,否则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由各部门考勤管理者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依照《湖北银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绩效和伙食补贴及奖金。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每月10日存入员工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假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一年时间,每年可获得公司统一安排的含春节假期在内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五章 请假和加班

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假和加班分别按《湖北银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请假管理制度》和《湖北银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出差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四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国家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并给予差旅补助。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培训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二十九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由人事部计入员工档案。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对由此而为公司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益,公司视不同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章 调职

  第三十三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在调动员工时,公司将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九章 保密

  第三十五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系统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三十六条: 员工不得透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发表。

  第三十七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消息的传播。

  第三十八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人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章 考核

  第四十一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绩: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总经理办公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由认识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1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5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评议后,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三、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四、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五、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六、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刻苦钻研,使综合成本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者。

  二、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四、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六、为公司拓展新的市场并产生显著效益者。

第四十八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绩效。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公司办公室出具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七、能适时完成交办任务者。

  八、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九、对同事恶意辱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一、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十二、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到工作场所参观者。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以及公司另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在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达到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职(工)累计达二天者。

  六、仪器、设备、车辆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八、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单位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四、造成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损失者。

五、工作懈怠,无所作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致使本部门长期亏损者。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二次者。

八、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七日。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蜜,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以及其它不廉洁行为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员工在录用过程中,若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公司将予以无条件辞退。、

  十八、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二章 福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试用人员试用期间社会保险自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为特定岗位员工提供住房和员工餐、电话费等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各项规定,以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员工提供部分必须的生活用品和劳保用品。

第五十八条:公司统筹安排和组织员工的文体活动,活动经费由公司适当补贴。

第五十九条:员工结婚、生病住院、办理丧事(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司给予员工一次一定的慰问费。

第十三章 资遣

  第六十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或者长期亏损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第六十一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资遣通知按《劳动法》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者,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四条:员工资遣,按《劳动法》规定发给资遣费。

第十四章 辞职

  第六十五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六十六条: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公司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公司不设立工会组织,依托武汉体育学院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公司不设立计划生育机构,依托武汉体育学院计划生育部门按国家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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